(2014)沙少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邢xx与李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少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邢xx。委托代理人:李鹤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霍正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邢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雯-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