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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廖勇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廖勇,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勇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交纳1037元,由原告廖勇负担。审判员  张显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华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