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巧云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巧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诉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巧云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