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建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小雄,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保通,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朝阳,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满丘,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系被告人高建强的妻子。辩护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强、廖保��、杨满丘及其各自辩护人陈小雄、李朝阳、朱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和叶伟丰(另案处理)、“阿钟”、“伍伯”、“白粉财”(均在逃)等人共同出资10万元作为赌资,在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罗坑水库旁的山脚下等地点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高建强负责赌场的经营及保管赌资,其出资25000元,持27.5%股份;廖保通负责带赌客进场和在赌场外放风,其出资5000元,持7.5%股份;杨满丘负责在赌场发牌和收钱,每天领取100元工资。该赌场设定赌注从50元至2000元不等,股东输赢按各持股份比例分配。至2014年5月7日案发,共计非法获利20多万元,该款在案发后已被高建强花费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韶���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赃款11000元),抓获经过;证人肖某某、华某甲、刘某甲、万某某、华某乙、林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叶伟丰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高建强、廖保通、杨满丘到案后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高建强的辩护人辩称获利没有37万元,减除本金10万元后只获利20多万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廖保通、杨满丘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保通虽持有的股份较少,但在赌场中负责接送赌客和望风,被告人杨满丘在赌场亦是负责发牌和收钱工作,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故不宜区分主从,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两人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上可予以体现。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十日内缴交本院。)二、被告人廖保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满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现场查获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文 勇审判员 吴 志 明审判员 黎 斯 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