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刘登辉、刘家付追偿权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刘登辉,刘家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8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85262146-4。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登辉,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家付,男,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登辉、刘家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