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莉与贺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贺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5年2月1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贺红燕,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贺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莉依据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贺红燕返还人民币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莉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45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申请执行费465元,经本院批准免交。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