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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一民、马良与被申请人刘少荣侵权纠纷申诉复查民事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一民,马良,刘少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一民,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息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良,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少荣,女,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息县。再审申请人马一民、马良因与被申请人刘少荣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一民、马良以赔偿款以予支付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一民、马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一民、马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管余晶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