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理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肖某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正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