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肖某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正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