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庄乾仁与李霄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乾仁,李霄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庄乾仁,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李霄雨,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乾仁诉被告李霄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乾仁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乾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庄乾仁减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