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告吕阳波、张飞利、王先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吕阳波,张飞利,王先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357号。负责人罗雄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东,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吕阳波,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张飞利,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先普,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告吕阳波、张飞利、王先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