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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凡忠、李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凡忠,李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黄凡忠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申请执行人黄凡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2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凡忠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276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