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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丁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强,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被上诉人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47.8元退还上诉人陈勇。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马常有审 判 员  崔凤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