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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达xxxx与布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xxxx,布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达xxxx.委托代理人:白雪涛,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x。本院在审理原告达xxxx与被告布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达xxxx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达xx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雯-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