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民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832号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仙源里1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9210-5。法定代表人郑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翠、许凤琴,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树林,男,193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树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