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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剑与孙荣彬、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孙荣彬,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059号原告孙剑,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孙荣彬,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二号院。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原告孙剑与被告孙荣彬、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孙剑承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