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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袁方与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袁方。委托代理人游兴,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辉,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左家垅(中南大学内)。法定代表人黄伯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拥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继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方诉被告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有关证据需要收集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袁方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