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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3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34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