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高昭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高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绍鹏,行长。被执行人高昭彬,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桃花山小区东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昭彬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昭彬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李向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