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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振乾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902号罪犯王振乾,男,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濉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振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王振乾,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振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振乾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7月止获表扬奖励一次,获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振乾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钱昌贵、服刑罪犯朱超的证言及罪犯王振乾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合肥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振乾父母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家有住房,家庭条件一般;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老王圩村村民委员会、蒙城县司法局立仓司法局、蒙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本院认为,罪犯王振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