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闫青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闫青松,郭京莉,马其荣,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闫青松,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郭京莉,女,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马其荣,男,汉族,现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陈磊,男,汉族,现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闫青松、郭京莉、马其荣、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06元,未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0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平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