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43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43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从本院(2014)乳执字第931号案中转出执行款84950元至本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