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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世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7幢2单元2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50271-X。法定代表人:陈发元,该公司经理。被告:唐世珍,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世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