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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熊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熊某于2014年10月14日以已搞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