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邴其科与李天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其科,李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邴其科。被执行人李天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邴其科与被执行人李天喜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75434.0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即民初字第4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