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邵法执行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与邵武市鑫球铸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邵武市鑫球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邵武市鑫球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其胜,董事长。本院对陈松财、黄玉华与被执行人邵武市鑫球铸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邵武市鑫球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1270元的诉讼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现邵武市鑫球铸造有限公司尚有较多案件在执行中,且其资产一时难以处置,上列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执行字第1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