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执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谭耀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耀辉,马常荣,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760号申请执行人谭耀辉,居民。申请执行人马常荣,居民。被执行人刘振良,居民。被执行人张颖,居民。申请执行人谭耀辉、马常荣与被执行人刘振良、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徐沛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刘振良、张颖,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00元,利息8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振良、张颖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其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工商登记注册;查询其房产、土地、车辆,均未有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沛证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杨夫彬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