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孙明青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青,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38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青,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鹏,男,汉族,居民。孙明青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建民初字���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鹏偿还孙明青借款72500元,因被执行人周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明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查询到周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