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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5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李亚娜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622号申请执行李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亚娜,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娜给付案款101.2678万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艳萍申请执行李亚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李艳萍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亚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娜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贾秋春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