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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丰雷、林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丰雷,林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县信用联社职员。被告丁丰雷,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林云香(被告丁丰雷之妻),女,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丰雷、林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旭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院校对责任人:贺诗魏打印责任人:杨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