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景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潘耀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景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潘耀土。申请人潘耀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启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耀土以被申请人张启梅于197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启梅死亡。经查,张启梅,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和县云和镇局村杨家山自然村,现户籍所在地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台门底付1号,与申请人潘耀土系夫妻关系。张启梅于1977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3年9月3日,潘耀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启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启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启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启梅自1977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潘耀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启梅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启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雷方忠审判员 叶汝群审判员 叶俊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