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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莉与蒙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蒙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62号原告王莉,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蒙诗,女,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原告王莉与被告蒙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3月8日生育女儿王莉英。2008年3月20日,原、被告在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5日生育儿子王莉辉。2011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3月8日生育女儿王莉英。2008年3月20日,原、被告在怀集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5日生育儿子王莉辉。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9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和辩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经历相识恋爱、同居数月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在婚后共同生育有子女,应认定其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对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仅有口头陈述而无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考虑到原、被告建立一个家庭不易,应给予原、��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希望双方今后互相体谅,多为子女成长着想,珍惜应有的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莉与被告蒙诗离婚;二、驳回原告王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世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