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学茂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茂,杨晓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执字第00176号申请人:郭学茂。被执行人:杨晓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晓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晓年向郭学茂支付16817.92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晓年的银行存款16969.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