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惠法神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施某诉方某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方×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惠法神民初字第48号原告施×,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广东省惠来县前詹镇,身份证号码:45212219821003××××。委托代理人郭昊昶,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木,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1014××××。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方×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拟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负担。审 判 长 吴桂强代理审判员 薛夏贤人民陪审员 詹汉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春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准许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