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潞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诉赵喜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赵喜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云慧,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素平,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喜梅,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赵喜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坡底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吉九轩审 判 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邢睿鑫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