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8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分割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