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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18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分割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杰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