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潮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勇与赵美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赵美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潮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张勇,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赵美君,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赵美君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在烟台交通集团雁鹏运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红利款150000元,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在烟台交通集团雁鹏运业有限公司的股份红利款15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发放、转移等。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赵日旭人民陪审员 刘以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