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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福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福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崔某.被告唐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