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252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家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家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