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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庄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庄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洪湖路美景大厦裙房4楼南座。法定代表人黄苏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浩、吕东东,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旭,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