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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龚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6)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龚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本龙(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成,系武汉市江岸区钻石皇朝歌厅业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龚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涉案作品《倾城》),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龚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敏审 判 员  胡慧莉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