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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诉李曾、贾硕、郑安明、易少萍、李么妮、张传修、程德兵、张典军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李曾,贾硕,郑安明,易少萍,李么妮,张传修,程德兵,张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73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负责人杨云昊,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博,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曾。被告贾硕。被告郑安明。被告易少萍。被告李么妮。被告张传修。被告程德兵。被告张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诉被告李曾、被告贾硕、被告郑安明、被告易少萍、被告李么妮、被告张传修、被告程德兵、被告张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