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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国辉与杜子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辉,杜子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人林国辉,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杜子然,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国辉与被执行人杜子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辉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世成的银行存款计11628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