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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非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28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非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地址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杨银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钢,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徐自录,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东河湾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对徐自录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西国土决(2014)02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西国土决(2014)027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新建铁路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是国家铁路“四纵四横”专线网的组成部分,东川货运中心项目是宝兰客专的重点枢纽工程,也是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网和中心站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铁路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甘肃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955号)、《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铁路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兰州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通知》(甘国土资建发(2012)8号)、《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建铁路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兰州段(西固区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通知》(兰国土资地(2012)320号),被执行人徐自录在东川镇东河湾村的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批准文件于2013年11月9日发布《关于新建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东川货运中心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进行了公告。被执行人徐自录以其房屋评估错误且房屋附属设施也未评估等理由拒绝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6月23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向被执行人徐自录下达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西国土决(2014)027号)。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60日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以被执行人徐自录未履行西国土决(2014)027号行政决定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徐自录所使用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282号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已被依法征收,其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交出土地的行为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西国土决(2014)027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西国土决(2014)027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富德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人民陪审员  曾立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