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章近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章近清,章彩娣,林乃光,李金苏,李富友,章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浙江亚星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近清。被执行人章彩娣。被执行人林乃光。被执行人李金苏。被执行人李富友。被执行人章彩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927240.68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近清、章彩娣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近清、章彩娣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乐清市农行营业部,帐号:27×××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