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非诉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祁东县卫生局与唐某莲卫生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东县卫生局,唐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祁非诉审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钱青,局长。被执行人唐某莲。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东县卫生局申请执行的祁东县卫生局祁东县卫生局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唐某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违法事实后,于2014年4月22日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药品、器械;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某莲依法送达了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唐某莲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4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唐某莲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唐某莲仍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2014年10月9日,祁东县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万元及加处罚款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局对被执行人唐某莲作出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数额得当。且该征收决定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祁东县卫生局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万元及加处罚款2万元。二、限被执行人唐某莲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祁卫医罚决字(2014)第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4万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唐某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志明审 判 员 旷 鹃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