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启禾、杨金庚与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启禾,杨金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927号申请执��人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赐,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启禾,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杨金庚,男,52岁,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醴经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醴经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长 庚审判员 肖 家 汉审判员 黄 兵 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斯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