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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沈祖芬与喻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祖芬,喻泽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21-2号原告:沈祖芬,被告:喻泽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祖芬诉被告喻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祖芬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