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与邹明、李正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邹明,李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负责人王嘉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俊超,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支行职工。被告邹明,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正刚,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诉被告邹明、李正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