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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水泽诉被告任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任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47号原告谢某某,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丰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员  张玉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中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