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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宁、彭俐琼物业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宁,彭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被执行人朱宁。被执行人彭俐琼。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宁、彭俐琼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俐琼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