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宁、彭俐琼物业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宁,彭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被执行人朱宁。被执行人彭俐琼。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宁、彭俐琼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俐琼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